“不晦”网友:
您好!您在我局网站关于“两地专职顺风车营运性质”的留言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指出:“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顺风车与网约车经营性客运服务有很大区别,不得以顺风车名义从事非法营运活动。因此,顺风车不具备营运性质,不存在“专职顺风车”的说法。
二、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由于我市暂未出台顺风车的相关规定,参考交通运输部有关答复,顺风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是应以车主自身出行需求为前提、事先发布出行信息;二是由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合乘车辆;三是不以盈利为目的,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四是每车每日合乘次数应有一定限制。从事顺风车活动的,请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
三、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另外,参考交通运输部在官网回应网民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全国通用吗?”的答复,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非全国通用证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等具有区域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区域服务特征自行确定其他考试内容。
感谢您对我市交通运输事业的关注和支持!望您继续关心和支持我市交通运输工作并多提宝贵意见。祝工作顺利!